Q:问题梳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6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第40条第8款只写明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现有部分购买和运输单位不按时报告上年度购买和运输情况,经通知亦不报告。请问对于上述情形的单位该如何处置 
A:问题解答 对于“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可依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28条、第36条第3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运输”单位不按时报告上年度购买和运输情况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设定罚则,不能予以处罚。附文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28条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疑进行实地核查。有条件的购买、销售和运输单位,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第36条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01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0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03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04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05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06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