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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问题解答(3)

Q问题梳理:

1、对于《条例》第40条的8项行为的处罚是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这三项处罚是否可以并处。

2、在《办法》中对经营户向无购买备案证明的个人销售的处罚最多只有3 万,而对无购买备案证明的个人要处以货款的10—20倍处罚,这样是不是不公平?

A问题解答:

1. 可以并处警告和罚款,责令限期整改不是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措施,可以和行政处罚一并做出。对于限期整改的期限,《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遵循“必要性”的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对未经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是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设定的。对向无购买备案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是由《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设定的。后者是规章,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 13号)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附文: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第2条:国发[1996] 13号颁布日期:19960415 实施日期:19960415 颁布单位:国务院

二、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行政处罚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 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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