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2009年5月,我队在检查中发现:一公司自2006年元月份至2009年2月,未经我局备案,擅自从外地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250瓶、硫酸3瓶,用于实验室化验,总共价值1458元。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我队准备对该公司处以29000元罚款,同时能否对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具体采购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第18条进行处罚? 
A:问题解答 盐酸、硫酸既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也属于危险货物。作为易制毒化学品,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应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作为危险物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盐酸、硫酸的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具体采购人员购买硫酸、盐酸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且具体采购人员既非主要负责人员,也非直接责任人员,故不能对具体的购买的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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