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通知通报 法律法规 协会介绍 协会工作 会员之家 禁毒宣传 培训教育 办事指南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问题解答(58)

Q:问题梳理

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单位不记录交易情况,是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4项还是《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处罚?

2、两个条款都表述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我们不怎么清楚,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三种都可以分别罚款还是必须并处?我地办案部门一般只报“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可以?还有限期改正有无具体期限限制?


A:问题解析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比较该条例的其他各条,个人认为该条的表述不太严谨,理解为“并”、“或”都不太合适。实践中如果要适用此条,建议单处警告,或者单处罚款。

1.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4项处罚。

2. 第二个问题请参阅49445号答复。

3. 责令限期改正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无具体实现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应当予以明确。

禁毒宣传
致幻型毒品,死藤水,一旦吸食性…
缴获510公斤“止咳水”!沈阳…
十个月缴毒3.17吨!广东缉毒…
全链条打击!佛山警方侦破特大吸…
现场视频曝光!毒贩开枪、警方强…
缴毒70.16公斤!直击贵州警…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
办事指南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
刑法修正案8 增设危险驾驶罪之…
国家禁毒办:我国列管新精神活性…
贩毒人身上起获的毒品如何定性处…
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单位…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602室 电话:0757-83216265 邮编:528000 邮箱:fsyzdhxpglxh@163.com
版权所有(C)2018 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 粤ICP备1901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