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单位不记录交易情况,是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4项还是《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处罚? 
2、两个条款都表述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我们不怎么清楚,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三种都可以分别罚款还是必须并处?我地办案部门一般只报“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可以?还有限期改正有无具体期限限制? 
A:问题解析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比较该条例的其他各条,个人认为该条的表述不太严谨,理解为“并”、“或”都不太合适。实践中如果要适用此条,建议单处警告,或者单处罚款。 
1.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第4项处罚。 2. 第二个问题请参阅49445号答复。 3. 责令限期改正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无具体实现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应当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