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通知通报 法律法规 协会介绍 协会工作 会员之家 禁毒宣传 培训教育 办事指南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问题解答(55)

Q:问题梳理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行政案件中有几个问题请教:1、违法嫌疑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是否等同于违法嫌疑人?能否视为证人?

2、通知违法嫌疑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进行询问调查是不是必须使用传唤证传唤?

3、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进行询问调查使用何种法律手续?(刑事案件有《询问通知书》)

A:问题解答

违法嫌疑单位的辅助人或直接负责人在法律地位上等同于违法嫌疑人。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传唤分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对口头传唤的,可不用传唤证,但要在笔录材料中注明到案方式。强制传唤的,则应当使用传唤证。

3. 刑事案件中分讯问和询问。行政案件中对嫌疑人和证人都是询问。通知证人没有专门的通知书。

禁毒宣传
致幻型毒品,死藤水,一旦吸食性…
缴获510公斤“止咳水”!沈阳…
十个月缴毒3.17吨!广东缉毒…
全链条打击!佛山警方侦破特大吸…
现场视频曝光!毒贩开枪、警方强…
缴毒70.16公斤!直击贵州警…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
办事指南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
刑法修正案8 增设危险驾驶罪之…
国家禁毒办:我国列管新精神活性…
贩毒人身上起获的毒品如何定性处…
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单位…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602室 电话:0757-83216265 邮编:528000 邮箱:fsyzdhxpglxh@163.com
版权所有(C)2018 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 粤ICP备1901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