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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问题解答(52)

Q:问题梳理

一外地车辆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途径我辖区时,因运输数量与备案证明中的数量不符,备案证明中数量是18吨,而实际(实际过磅数)为17.5吨或18.5吨,而当时又无法立即补办备案证明。此种请况,公安机关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中的数量与实际运输不符的,公安机关可以处5千至5万的处罚。”予以处罚,是否可以?

A:问题解答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中的数量与实际运输不符的,公安机关可以处5千至5万的处罚。这里的数量与实际运输不符应理解为超出或者少于许可的数量运输。我们认为,如实际运输数量与备案数量不相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如差额较小,又能够事后补办相关证明的,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批评教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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