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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问题解答(51)

Q:问题梳理

甲公司(已备案)下属分公司乙公司未经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同时还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1、3、4、6、8项规定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规定。另乙公司危化品许可证中无丁酮,但有丁酮交易。我单位拟以未经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案由对甲公司进行处罚,货值按扣押的货来计算,并对甲公司法人、乙公司负责人进行处罚。案由有没有问题?处罚的单位个人对不对?按哪几款处罚?扣押货要价格认定?

A:问题解答

对于货值的确定,应当按照证据的要求收集确定货值的相关材料。

1.如无其他证据,可以根据购买企业自己建立的登记台账确认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货值。

2. 可以根据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确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最好有销售单位材料,以便互相印证。

3. 题意表述不清,如果乙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甲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许可、备案手续,则不能按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处罚乙公司。如果乙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则应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法对其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不能因为乙公司的违法行为而处罚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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