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以更好服务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下称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转变作风,积极创新,推动政务服务运行全流程公开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优化营商环境,保民生促经济,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政务服务,确保“放管服”改革真正落到实处。 
(一)严格依法、依时开展审批工作 各地要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精简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创造守法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 各级专管民警要严格依法、依时对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主管领导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审批的,应当委托、授权相关人员进行审批,杜绝超时审批的发生。 (二)规范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办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运输证由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以服务企业、方便企业为原则,如同一批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涉及多个地区、多个企业的,根据企业要求,可以只办一张运输证,也可以凭多张购买证对应办理多张运输证。 根据企业提供的每一层级的购买证,能清晰反映易制毒化学品流向每个环节的,可以只办一张运输证,直接从该批易制毒化学品第一层企业运输到最后一层企业。 根据企业要求,每张购买证都需要对应办理运输证的,虽然易制毒化学品未实际流经购买证上的销售企业所在地,而是由该销售企业的上一家直接运输到该销售企业的下一家,但根据购买证,该销售企业所在地是该批易制毒化学品理论上的销售地和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该销售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按企业要求办理运输证。 对于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一层企业和最后一层企业在同一个地市,该批易制毒化学品由第一层企业直接运输到最后一层企业的(即实际为同城运输),根据企业要求,可以凭多张购买证在相应公安机关对应办理多张运输证,也可由该批易制毒化学品实际运出地公安机关办理一张运输证(从第一层企业所在地运输至最后一层企业所在地)。 (三)规范审批有效期 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时效审批运输、购买申请,不得自行变更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有效期。 购买类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只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 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运输类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只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 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明确相关内容
(一)明确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免提交)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打印盖章上传)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免提交)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及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作为附件上传)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免提交) (二)明确内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制度; 3、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制度。 (三)明确货主的定义 货主:货物所有权的拥有者。 在实际工作中,依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方式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状况。一般来说,由卖方负责送货的,在交付买方前(包括运输过程)卖方为货主;由买方自行提货的,买方为货主。承运人是义务主体,接受货主委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