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通知通报 法律法规 协会介绍 协会工作 会员之家 禁毒宣传 培训教育 办事指南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问题解答(46)

Q:问题梳理

王某负责一冶炼公司的管理,但非法人代表。一日,该公司生产用硫酸已用完,王某就叫跑运输的徐某送货来,徐某到邻省购进硫酸17吨,拉回后以每吨100元的差价(运输费没收)卖给该公司,之前该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的申请,但还没有批下来。请问:能以没有取得《购买备案证明》处罚王某吗?是处罚其个人还是单位?能以没有取得《运输备案证明》处罚徐某吗?是否一定要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硫酸,如果该硫酸已用于生产怎么办?

A:问题解答

按您所述情况,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为单位行为。公安机关可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和徐某予以处罚,并没收尚未使用的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

禁毒宣传
致幻型毒品,死藤水,一旦吸食性…
缴获510公斤“止咳水”!沈阳…
十个月缴毒3.17吨!广东缉毒…
全链条打击!佛山警方侦破特大吸…
现场视频曝光!毒贩开枪、警方强…
缴毒70.16公斤!直击贵州警…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
办事指南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
刑法修正案8 增设危险驾驶罪之…
国家禁毒办:我国列管新精神活性…
贩毒人身上起获的毒品如何定性处…
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单位…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602室 电话:0757-83216265 邮编:528000 邮箱:fsyzdhxpglxh@163.com
版权所有(C)2018 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 粤ICP备1901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