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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问题解答(45)

Q:问题梳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处罚。请问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硫酸、盐酸,销售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公安机关能否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A:问题解答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第13条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硫酸、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因此经营单位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即可。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以按照该《条例》第38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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