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甲厂(在A市)向公安机关备案购买1000公斤的丙酮,但甲厂却向乙公司(在B市)购买了1200公斤的丙酮。 
问:1、对甲厂的行为能否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以超出许可的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处罚? 
2、能否由A市公安机关管辖? A:问题解答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第30条规定:“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就您所述情况,甲厂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依据第30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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