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1、《条例》第40条第1款第3项中“超出许可”之“许可”是否包括备案,如甲向公安机关备案购买1000公斤的丙酮,但甲却向乙购买了1200公斤的丙酮。问对甲的行为可否处罚?如何处罚? 2、《条例》和《办法》存在法条竟合时如何适用? 3、甲合法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到目的地卸完货,驾驶员在返回时发现槽中尚未卸空,即用桶罐装易制毒化学品后放在驾驶室去别处装货被发现,是否可以按《条例》第41条第2款处罚? A:问题解答 1、《条例》规定的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备案不得购买,实质上是许可。 2. 二者竟合时优先适用《条例》 。 3. 就本案情况,不宜按《条例》第41条第2款处罚,可责令其退还剩余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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