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A市的甲单位到B市与乙单位签订了购买50吨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在C市),向A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甲单位在提货时没有精确核对数量(运输车辆多,再加计算技术往往提货单与实际装运数不能完全一致),提货单多开了1吨,发货的第三方(乙单位委托)也没认真确认,结果多发了1吨,事后甲单位补上了备案证明。请教能否处罚购销单位?可以的话如何处罚? 
A问题解答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1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但此种情况,违法情节不严重,事后又有补正措施,可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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