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我局辖区甲单位(购买易制毒经过正规审批备案,但并非经营单位,只能用于自己企业生产)欠乙单位8万元,因急需一种产品,遂将部分第三类易制毒--甲苯(按原价进价)转给乙单位(已经报停,属无证)生产,答应甲苯的价款(6000 元)可在产品货款中折抵,后乙单位将生产的产品按市场价卖给甲单位,甲单位也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5万元的欠款。问题:1、是否可以认为甲单位是将甲苯卖给乙单位?2、对甲单位的行为如何认定? 
A:问题解答 甲单位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将甲苯卖给乙单位的经营行为。但由于甲单位并非经营单位,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权,对其可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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