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没有对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的浓度,含量进行要求,执法过程中是否要对买方、卖方、运输或者使用者都认可的盐酸、硫酸进行成分、浓度检验? 
二、在办理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中,是否要对买卖双方都认可的精麻药品进行鉴定?如果使用者已将精麻药品食用完怎么办? 
A:问题解答
第一个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的浓度、含量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要求对买方、卖方、运输或者使用者都认可的盐酸、硫酸进行成分、浓度检验。如果有生产厂家产品说明能够证明产品性质的,可不做鉴定,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明的,应做定性鉴定。 第二个问题,有条件鉴定的,应当鉴定;没有条件鉴定,但从药品来源,双方证词等证据能认定为精麻药品的,可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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