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32条都规定了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备案证明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能否据此处罚?
A:问题解答
从前后文看,许多条文将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并列适用。因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仅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备案证明”,不能按照“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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