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38条和第41条在对“没有运输资质、受人雇佣,非法运输第三类易制毒”的适用上哪条更适合?两个条款的适用有何区别? A:问题解答 承运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无运输备案证明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 6号)的规定:对经过许可或者备案货主委托承运人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而承运人未全程携带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41条对承运人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38条对货主进行处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41条对承运人进行处罚。 同时违反《道路运输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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