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迷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