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21条规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而该《条例》 第16条第2款又规定:“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因此第21条的立法本意是什么?请各位老师指教。
A问题解答:
经咨询部禁毒局,由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需要事前备案,所以第21条中所说的“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包括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602室 电话:0757-83216265 邮编:528000 邮箱:fsyzdhxpglxh@163.com 版权所有(C)2018 佛山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 粤ICP备1901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