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A厂未经备案购买了3吨硫酸,后由于经营不好,A厂倒闭,硫酸抵给一股东甲、甲将3吨硫酸运到自己开设的B厂,问对这种非法转让行为应如何处罚? 盐酸、硫酸既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也属于危险货物。非法借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可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38 条或《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 32 条处理。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可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57 条第 1 项处罚。同时,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盐酸、硫酸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0 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A问题解答: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硫酸既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同时也属于危险化学品。A厂将硫酸是抵给甲的,可视为甲购买了该硫酸,本案中,如甲未备案便将硫酸运回B 厂后,可对甲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38 条规定予以处理。未经备案运输硫酸的,可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38 条或《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 32 条处理。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可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57 条第 1 项处罚。同时,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硫酸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0 条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A 厂已倒闭,对其处罚无实际意义,但如A 厂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0 条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任责人员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