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我单位在侦办一起未经备案经营易制毒化学品案件中。发现某厂(该厂有销售备案证明)财务人员利用单位管理漏洞,未向法人汇报,收取购买人(购买人没有购买备案证明)现金,私自销售了30 度的盐酸94 吨,私吞销售款2万元。请问,此人是否触犯《刑法》第 271 条、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是否触犯了 《刑法》第350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再或者触犯了《刑法》第225 条之规定,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 A问题解答: 对该案的定性应首先考虑该财务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如果是,该财务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不是,该财务人员构成非法买卖毒物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