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甲销售单位向无取得备案证明的乙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丙酮货值 5600元。在处理上,单位内部对引用法规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应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对甲乙两单位罚款,1 年内,停止受理两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许可申请。另一种意见是应依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分别罚款,依第35条规定,只能停止受理乙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哪一种意见可行? A问题解答: 1.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处罚;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 项规定处罚。 2. 以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处罚后,不应当再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 项对同一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3.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38 条规定,同时有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38 条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 31 条第1 项分别处罚。 应按两种行为分别处罚。《办法》 系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请遵照执行。 案情内容未表述清楚,分二种情形,第一,如甲单位是已经许可、备案,合法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那么本案中即存在甲单位违规销售、乙单位违规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对甲单位可依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 31 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乙单位可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38 条或《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35条进行处理。第二,如甲单位是未经许可、备案擅自经营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应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38 条进行处理,而不能依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 31 条处理。对乙单位的处理与第一种情形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