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A 厂未经备案购买了易制毒化学品丁酮(又名甲基乙基酮),通过询问直接责任人甲,甲辩称购买是货品的名称为丁酮,没注明是甲基乙基酮,他查了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中没有丁酮的名称,因此不知丁酮为易制毒化学品,所以购买丁酮时没履行备案手续。 1、由于卖方是一无牌公司,出卖时并未要求A厂出具备案手续,问能否以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对A厂进行处罚? 2、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甲明知购买的化学品为丁酮,但其不知丁酮是甲基乙基酮,所以不知丁酮是易制毒化学品,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对A厂进行处罚? A问题解答: 1.该案首先要查明A厂购买的是否为易制毒化学品。对未经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可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予以处罚。 2. 同意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甲基乙基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事前备案,《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11条规定:“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留存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以及购买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从此可看出经营单位在销售时是应当明知该产品系第三类易毒化学品,并应留存购买者的相关证明材料,此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4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以上可以看出您所述的情况应该不会发生,且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不以购买人明知是易制毒化学品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