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经营单位在备案后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但其“进货”也就是经营单位自己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没有备案能否处罚? A:问题解答: 1.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处罚;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 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处罚。以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 制毒化学品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处罚后,不应当再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对同一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2.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同时有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按照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 条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1条第1项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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