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问题梳理:
易制毒化学品被依法收缴后如何处理,执法机关能否将其变卖掉,亦或是销毁?
A问题解答: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33条规定:“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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